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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4-08-20 来源:
本文摘要:本报讯 (进修记者 董禹不含)近几年,我国保险集团较慢发展所带给的业务多元化、投资全球化和风险变得复杂的趋势,迫切要求改良和强化对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
本报讯 (进修记者 董禹不含)近几年,我国保险集团较慢发展所带给的业务多元化、投资全球化和风险变得复杂的趋势,迫切要求改良和强化对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日前,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偿二代保险集团监管规则印发稿,计划今年年底前月公布。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3年5月月公布,标志着债二代的顶层设计基本已完成。本次《印发稿》将混合保险集团首次划入监管范围,以有效地防止集团风险、增加监管套利。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股权交易的日益便捷,保险控股集团和混合保险集团日益激增。特别是在是混合保险集团,由于其控股公司是受资本监管的非金融机构,甚至没显性的单一有限公司法人实体,集团化风险更加引人注目。在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分析风险低于资本的基础上,《印发稿》考虑到了保险集团整体的风险单体效应和风险分散化效应,并减少了保险集团掌控风险低于资本拒绝,使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其低于资本拒绝挂勾;减少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可选资本拒绝,体现保险集团在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水平,更为科学、全面的计量保险集团的风险状况和资本拒绝。“《印发稿》针对集团特有风险明确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拒绝,并创建了监管机构每年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展开定期评估的机制。
”保监会涉及负责人回应,与单个保险公司比起,保险集团具备风险传染性,并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半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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